(2015)鼎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委托代理人彭淑晶,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主管,住福鼎市。被告孙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7.92元,减半后收取193.96元,由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