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8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麦高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麦高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8079号原告北京麦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一区10号。法定代表人范金敏,总经理。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杜建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麦高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高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给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麦高公司依据其与中建二局公司签订的两份《瓷砖采购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瓷砖采购合同》约定:签约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六号院31号楼;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麦高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中建二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润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