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朝龙、徐朝均与张我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均,徐朝龙,张我忠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78号原告徐朝均,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徐朝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我忠,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龙、徐朝均诉被告张我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龙,徐朝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盛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朝均、徐朝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徐朝均、徐朝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