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戴世霞与刘志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霞,刘志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戴世霞,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刘志红,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边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维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敬国,该公司员工。原告戴世霞与被告刘志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世霞、被告刘志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维汉、易敬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世霞诉称:2014年8月2日刘志红驾驶皖BLXX**小型轿车沿繁昌县迎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繁昌县迎春西路西门桥路段时,与戴世霞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戴世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刘志红负全部责任,戴世霞无责任。戴世霞于2014年8月2日至21日在繁昌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大腿外伤。皖BLXX**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7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志红辩称: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20时30分刘志红驾驶皖BLXX**小型轿车沿繁昌县迎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繁昌县迎春西路西门桥路段时,与戴世霞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戴世霞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刘志红负全部责任,戴世霞无责任。原告戴世霞于2014年8月2日至8月21日在繁昌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大腿外伤,出院时建议休息一个月,每半月门诊复查一次,不适随防。2015年4月12日繁昌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我院内一科戴世霞8月2日晚车祸,8月4日至9月2日休假(共30天假),期间产生误工费总计4304元。皖BLXX**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刘志红,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因原告戴世霞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费用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9天×30元=570元;2、对原告请求的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3、护理费:住院19天×100元=1900元;4、误工费:4304元;5、因原告的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6、交通费:500元。合计10274元。因上述数额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故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戴世霞各项损失102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戴世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世霞承担40元、被告刘志红承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