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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俞经海。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