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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佘江明与苏良图、张莉红、李美香、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江明,苏良图,张莉红,李美香,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佘江明,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苏良图,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莉红,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美香,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市桥路1号之一(银鹭工业园三期),组织机构代码75160266-X。法定代表人苏良图。被执行人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工业聚集区吉祥街南段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6781-4。法定代表人李美香。被执行人南京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156765-X。法定代表人李美香。申请执行人佘江明与被执行人苏良图、张莉红、李美香、厦门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定兴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人名下车辆、房产(均轮候),已经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佘江明有债权1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