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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桂琴与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琴,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桂琴。委托代理人:艾威。被告:万荣高。被告:万兴高。被告:万福高。原告李桂琴与被告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配偶万奎光于1994年去世,原告从1981年居住鞍钢第二初轧厂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富强街97-41号公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原告配偶万奎光去世后,原告独自一人居住在本案房屋,无共同居住人。三被告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三被告从不探望照料原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将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富强街97-41号公有房承租人判决变更至原告名下。被告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三被告人未出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桂琴与案外人万奎光系夫妻关系,案外人万奎光已于1994年5月去世,被告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是原告李桂琴与案外人万奎光的三个子女,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富强街97-41号,内部管理号为永乐所289栋41号,原告从1981年开始就居住本案的诉争房屋,至今仍然在本案诉争房屋内居住。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介绍信、公有房屋租赁证、审批表、证明及原告的部分陈述。被告万荣高、万兴高、万福高未出庭,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或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承租和使用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房屋坐落于铁西区富强街97-41号,内部管理号为永乐所289栋41号,承租人万奎光已于1994年5月去世。依据《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外迁或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本市常住户口,在不超过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政策,可以申请办理更名手续。”原告从1981年就开始在该诉争房屋内居住,符合法律关于经常、连续性居住的规定。本案原告亦符合家庭成员的身份。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对该争议房屋的承租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铁西区富强街97-41号,内部管理号为永乐所289栋41号(房证编号15003397)的房屋,承租使用权归原告李桂琴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晓 林人民陪审员 :沈寅茉人民陪审员 : 郝 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畅 诚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