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魏洪林诉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7号起诉人魏洪林,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魏洪林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为:1995年7.29洪水时,因水库将闸门关闭,使起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赔偿损失1050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7.29洪水属自然灾害,受灾居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救助,起诉人要求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魏洪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