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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杰与潘光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787号申请执行人潘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连妹。被执行人潘光增。申请执行人潘杰与被执行人潘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光增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码头南路168号房屋[产权证:00037474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光增名下。2015年5月21日至5月2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车牌号为浙C×××××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光增名下。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现已另案拍卖中,其名下的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2015)温瑞执民字第2390号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屋已另案拍卖中,其名下的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拍卖。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7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