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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运建与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王运建,男,住江苏省丰县凤城镇。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君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运建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运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沈高���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