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全夏,吴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夏,吴辉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16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丽,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全夏,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辉江,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全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夏、吴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