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与魏彦华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魏彦华,赵春龙,蔡晶,张彦军,魏秀芳,任亮生,穆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魏彦华,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春龙,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蔡晶,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秀芳,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亮生,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穆秀华,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彦华、赵春龙、蔡晶、张彦军、魏秀芳、任亮生、穆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