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纽维克有限公司等与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纽维克有限公司,阿尔比布·萨洛米,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王周平,王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清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北部考菲尔德巴拉克拉瓦路***号(C/-GuestsAccounting,234BalaclavaRd,CaulfieldNorth,Victoria,Australia)。法定代表人:高登施拉格·罗纳德大卫(GoldschlagerRonaldDavid)。原告: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住所地: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佛罗里达省佛罗里达市意杜萨高第二街区**号(ItuzaingoalSurs/nBlockⅡoffice12,CityofFlorida,DepartmentofFlorida,URUGUAY)。法定代表人:安德烈斯·赫希菲尔德·诺顿(AndresHirschfeldNordon)。原告: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意大利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住址:以色列(RehovHapisga32Jerusalem,ISRAEL)。原告: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106国道联合村。法定代表人:闫玮玲,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巍,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亦娜,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106国道联合村。法定代表人:王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洪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周平,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钟莉铭,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莉,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赵忠和,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员工。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王周平、王莉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周平、王莉和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确认,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佛冈县汤塘镇106国道联合村的全部建筑物(包括五层楼区域)转让给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并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配合王周平、王莉和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完成建筑物等资产的过户手续,如有税负产生,各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二、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与王周平、王莉和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王周平、王莉和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无关,保证王周平、王莉和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不因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或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的债务遭受损失。三、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应向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以下称“和解款项”),作为各方解决长年积累的全部纠纷的最终和解方案。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应将该和解款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分行鹿鸣办事处,户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5×××69)。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将该款项转付到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的律师事务所账户。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律师账户信息如下: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收款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00号银行账号:31×××12收款人户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四、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3)年内付清和解款项,每年以按月付款(每个日历月最后一日之前)的方式支付,具体为:第一年(12个月)支付和解款项的40%,即人民币5200000元,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60)日内向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3000000元,剩余人民币2200000元自2015年7月起分十个月支付,每月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支付和解款项的30%,即各为人民币3900000元,每年分12个月支付,每月金额为人民币325000元。上述和解款项的全部和任何一期款项均为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如有差额,则该差额由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补足。若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未能于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有权要求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立即予以补足或者要求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立即将全部和解金额的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支付。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每期款项之后的七日内向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五、调解书生效后,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将立即开始将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的地址迁出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但是,出于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和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合法不可控之因素导致无法迁址的,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不能据此为理由拒付款项。六、王周平先生以其个人资产为佛冈鑫统仕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就其在本调解书项下之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本调解书生效后,各方以前所有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部终止,不得再起诉争。上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3940.74元,减半收取为61970.37元,由原告博润提姆木材处理有限公司(TimberProtimTreatmentPty.Ltd.)、纽维克有限公司(NuevilcoS.A.)、阿尔比布.萨洛米(ArbibScialom)、力信森堡(佛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