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被执行人: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长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共力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央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央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源。被执行人:邹晓青。被执行人:邹长苗。被执行人:周银娣。被执行人:胡央乔。被执行人:叶央娣。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504号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田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慈溪源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纠纷款本金2206869.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469元,案件受理费2316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