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9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20时许,布吉派出所接群众王某(化名)举报称:有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经常在龙岗、布吉一带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接警后,民警展开隐匿身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工作,并安排举报人与贩毒男子联系购买冰毒,双方约好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凯利莱酒店旁边的农村商业银行附近交易。2015年3月6日23时54分许,举报人王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附近见到被告人田某,被告人田某以1700元的价格将11小包冰毒贩卖给举报人王某,同时收取举报人王某的毒资1700元及以前欠他的400元,双方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田某抓获。当场从田某身上缴获人民币2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缴获其贩卖的疑似冰毒11小包(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小包疑似冰毒重量共7.6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62克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蓝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