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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艳琴申请执行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琴,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郭艳琴,女。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关于郭艳琴申请执行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艳琴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123.16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