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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罗立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牛夫军等诉王广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夫军,翟玉凤,何红英,牛子顺,王广才,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罗立保字第25号申请人牛夫军,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翟玉凤,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何红英,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牛子顺,男,201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广才,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费县。被申请人苏伟,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临沂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牛夫军、翟玉凤、何红英、牛子顺因与被申请人王广才、苏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伟所有的鲁Q1XX**狮跑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伟所有的鲁Q1XX**狮跑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