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武兔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兔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武兔生。委托代理人:王治岗,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路131号。负责人:苏宏轩,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虹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兔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兔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原告武兔生已预交),由原告武兔生承担。审判员 蔡文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米热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