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影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朝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影,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朝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45号原告:陈影,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朝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影与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朝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影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影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