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1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肃建与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肃建,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396-4号申请执行人:张肃建,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姚高世,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肃建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海山垫板一批。本院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2015年6月2日戚波娜(公民身份号码:××)以448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海县友邦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山垫板一批归买受人戚波娜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葛昊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