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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幢。法定代表人黄怀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向纯,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珂,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伟涛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伟涛结欠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5000元及相应利息,(应于2013年9月25日前付还借款2000元及相应利息,余下借款133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并应承担诉讼费445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沈彦锋审判员 陈良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