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行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鲍传勤与张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传勤,张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鲍传勤,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继军,男,1973年10月11月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53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凤玉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凤玉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