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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执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鲍传勤与张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传勤,张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鲍传勤,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继军,男,1973年10月11月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53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凤玉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凤玉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