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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蒋鑫与邰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蒋鑫,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邰学民,男,其他自然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与被告邰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