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蒋鑫与邰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蒋鑫,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邰学民,男,其他自然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与被告邰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