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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林某甲,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胡雷滨,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服刑于福建省某某监狱。本院受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郑某甲现服刑于福建省某某监狱,原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漳浦县。本院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郑某甲现服刑于福建省某某监狱,原告林某甲住所地在福建省漳浦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