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元生与陆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生,陆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20号原告李元生。被告陆白平。原告李元生与被告陆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元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16日,被告以支付酒楼厨师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月底归还。2010年2月6日,被告以儿子结婚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第一笔借款还未归还,所以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00元。至今被告也未归还两笔借款,原告多次去被告家进行催讨,但其家属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被告陆白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2010年2月6日,被告陆白平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借老李人民币计贰万元正(20000元),月底还”,“今借老李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另加利45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两份借条中的老李即为其本人,本案借款利息仅主张4500元。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2009年6月16日借条、2010年2月6日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元生和被告陆白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第一笔借款被告未按其承诺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二笔借款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陆白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元生借款5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4500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元生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陆白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