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增与李筱静、徐平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勇,李筱静,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孔凡荣,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淮北市中央花城*栋****室。申请执行人:徐增勇,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筱静,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徐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徐增勇与被执行人李筱静、徐平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孔凡荣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孔凡荣称,本院(2007)蚌山执字第00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其名下存款,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故请求本院停止对其名下存款的执行。本院查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6)蚌山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筱静、徐平共同偿还原告徐增勇借款206831.0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徐增勇申请,本院于200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16日,我院作出(2007)蚌山执字第006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筱静、徐平及其妻孔凡荣的银行存款385234.75元。另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徐平和案外人孔凡荣在淮北市相山区办理复婚登记。案外人孔凡荣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实际冻结的孔凡荣名下存款均系在2014年之后存入。案外人孔凡荣陈述该存款的来源是其在与被执行人徐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收益。本院认为,我院实际冻结的孔凡荣的存款系其在与徐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且该存款的来源是孔凡荣在与徐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孔凡荣辩称该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存款属于个人所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冻结案外人孔凡荣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孔凡荣的相关诉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孔凡荣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