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董思维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峰,曾用名赵广凤,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2014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肖建瓴,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谷春生,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2014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方维沈,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2008年7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伟,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天洋,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宇,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思维,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4)第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董思维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峰及其辩护人肖建瓴、被告人谷春生、被告人方维沈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于天洋及其辩护人高宇、被告人董思维到庭参加诉讼。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3月19日建议我院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18日我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后,许旻宇找到杨志刚(另案处理),杨志刚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杨志刚名下(车牌号黑A136**)。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杨志刚等人出面,谎称杨志刚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1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杨志刚在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时提供虚假的住址及工作单位信息,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32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2、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后,许旻宇找到路志艳(另案处理),路志艳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路志艳名下(车牌号黑A255**)。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路志艳等人出面,谎称路志艳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1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路志艳在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时提供虚假的住址及工作单位信息,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22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3、2014年4月,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后,谷春生找到被告人董思维,董思维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董思维名下(车牌号黑A211**)。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董思维等人出面,谎称董思维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23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针对上述指控,公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农行卡交易明细、黑龙江省众信嘉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材料、账本复印件、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钢铁街派出所证明、哈尔滨市房管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回执、房产证复印件、质押借款合同、借据、启车抵押协议、哈尔滨俊平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张某甲、乔某某、王某丁、张某乙证言、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董思维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思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广峰及其辩护人肖建瓴、被告人谷春生、被告人方维沈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于天洋及其辩护人高宇、被告人董思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后,许旻宇找到杨志刚(另案处理),杨志刚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杨志刚名下(车牌号黑A136**)。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杨志刚等人出面,谎称杨志刚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1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杨志刚在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时提供虚假的住址及工作单位信息,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32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2、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后,许旻宇找到路志艳(另案处理),路志艳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路志艳名下(车牌号黑A255**)。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路志艳等人出面,谎称路志艳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1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路志艳在签署抵押借款协议时提供虚假的住址及工作单位信息,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22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3、2014年4月,被告人方维沈、于天洋、谷春生、赵广峰伙同许旻宇(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方维沈出资,谷春生持款在北京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后,谷春生找到被告人董思维,董思维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天洋将该车落户于董思维名下(车牌号黑A211**)。其后,赵广峰联系到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天洋、董思维等人出面,谎称董思维急于用车抵押借款,约定将该车相关手续抵押在众信公司,并于同年5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车管所与众信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骗取众信公司人民币23万元后隐匿。数日后,赵广峰等人按事先预谋又将该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及继续购买实施诈骗的车辆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方维沈家属代其用三辆奥迪车(×××、×××、×××)赔偿被害单位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方维沈、董思维于2014年6月12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于天洋于2014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赵广峰于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昌平区抓获;被告人谷春生于2014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农安县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左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凌晨来刑侦支队报案称董思维、路志艳、杨志刚等人于2014年用假信息抵押骗取贷款三次骗取70余万元。被告人方维沈、董思维于2014年6月12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于天洋于2014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赵广峰于2014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昌平区抓获;被告人谷春生于2014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农安县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方维沈于2008年7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于天洋、董思维无前科劣迹,系初犯。3、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被告人董思维农行卡2014年5月27日转入228300元,同日转出;路志艳农行卡2014年5月19日转入218300元,同日转出;杨志刚农行卡2014年5月15日转入318300元,同日转出;被告人于天洋农行卡2014年5月15日转入250000元,同日转出。4、黑龙江省众信嘉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材料:证明2014年5月15日路志艳以一辆黑A255**号奥迪轿车在众信嘉禾抵押贷款人民币238826.41元,该车5月9日转移登记于路志艳名下(车价385000元);2014年5月14日杨志刚以一辆黑A136**号路虎越野车在众信嘉禾抵押贷款人民币347383.86元,该车5月7日转移登记于杨志刚名下;2014年5月23日董思维以一辆黑A211**奥迪轿车在众信嘉禾抵押贷款人民币249682.15元,该车5月16日转移登记于杨志刚名下。5、杨志刚贷款申请材料:杨志刚于2014年5月14日以一辆黑A136**号路虎越野车向众信嘉和投资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32万元,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虚构了哈尔滨红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技术主管的身份。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情况说明:民警刘健、XX出具证实杨志刚提供的沙曼小区三街区4栋4单元202室的租房合同系虚假的,该房保管人程春玲证实房屋已出租,并未租给杨志刚。7、路志艳贷款申请材料:路志艳以一辆黑A255**号奥迪轿车向众信嘉和投资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22万元,并虚构了哈尔滨巨优逸广告公司主管的工作信息及道里区松树街11号的房产信息。8、钢铁派出所证明:道里区松树街11号为建国公园,无居民楼,其提供的住房确为虚假的信息。9、董思维贷款申请材料:董思维于2014年5月23日以一辆黑A211**奥迪轿车向众信嘉和投资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23万元,并虚构了“三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信息和迎宾小区的房产信息。10、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查询回执、房产证复印件:迎宾小区401栋1单元10层1号系刘亚芳所有的房产。11、合作协议复印件:方维沈、谷春生、赵广峰签订了汽车经营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12、账本复印件:方维沈、于天洋的账本复印件:买车落户的具体办理过程,并且标明了车号、日期及有关参与人员;13、质押借款合同、借据:路志艳将黑A255**号奥迪轿车再次质押,借款27万元,随后该车又被再次质押给他人。14、汽车抵押协议:董思维将黑A211**奥迪轿车质押给乔某某,借款50万元。15、哈尔滨俊平物流有限公司记录:该公司从王某丁手中收到黑A136**号路虎车进行空车配货,王某丁电话号码为155XX****XX。16、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从于天洋处扣押奥迪轿车两辆,从张某甲处扣押奥迪轿车一辆,扣押涉案的黑A255**号奥迪轿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17、证人左某某证言:赵广峰、方维沈在二手市场购买三台二手车,分别将二手车落户到路志艳、杨志刚、董思维名下,路志艳、杨志刚、董思维来我公司用这三台车抵押贷款,随后赵广峰、方维沈将三台车和贷款现金都带走。2014年5月15日杨志刚以一台路虎极光,黑A136**号,抵押贷款人民币32万元,扣除GPS和征信费1700元,实得318300元;2014年5月16日路志艳以一辆黑A255**号奥迪轿车抵押贷款人民币22万元,扣除GPS和征信费1700元,实得218300元;2014年5月26日董思维以一辆黑A211**奥迪轿车抵押贷款人民币23万元,扣除GPS和征信费1700元,实得228300元。2014年6月11日这三台车的信号全部丢失,我们核实资料发现董思维、杨志刚、路志艳的房产证、住址和工作信息资料都是假的。18、证人刘某某证言:于天洋和我说过,他们先找一个客户,用这个人的身份买一台车,车的价值一般在四五十万左右,然后以这台车为资产,在银行办大额信用卡,卡办好后取现,然后找贷款公司,用车辆手续抵押贷款,然后车在手里还可以处理挣钱。19、证人王某丙证言:哈尔滨巨优逸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王永亮,公司始终没有经营,公司没有路志艳这个人,不是我们公司主管,我们公司从来没有聘任过主管。20、证人王某乙证言:哈尔滨红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我经营的,我们公司没有电子技术主管杨志刚这个人,我们公司不从事电子技术服务,也没有叫杨志刚的员工。21、证人李某某证言:赵广峰和我说过,他和谷春生、老方在做车的生意,老方负责出钱、谷春生负责在北京买二手车,赵广峰负责拉客户,买完车把车运到哈尔滨,把车落到客户身上,然后把车辆手续拿到贷款公司抵押,再将车卖掉。这是五一前后,赵广峰没去哈尔滨之前在平安里地铁站附近和我说的。赵广峰到哈尔滨后给我打过电话,说客户都是许旻宇联系的,挣了六七万元。后来他回北京我说出事了,老方被警察抓了,他和谷春生跑了。22、证人王某甲证言:中顺旺通经纪公司是我开的,专门给二手车过户。我见过于天洋,他在我这给十多台车办理过户手续。两台路虎极光一台绿色,一台黑灰色,剩下全是奥迪。一开始是一个较瘦,有小胡子的人来办,(出示谷春生户籍信息)就是他,后来就是于天洋来办。大概都是2014年5、6月份的时候。这些车主都没有暂住证,都是我花钱找人办的。23、证人年某某证言:我认识谷春生,他2014年5月份在我这买过一台黑色的二手奥迪A6。车卖给他363000元。我听谷春生说,他在花香二手车市场还买过几台车。24、证人梁某某证言:2014年5月10多号,赵广峰给我打电话,咨询车辆抵押贷款的事,他说自己是中介,赵广峰联系我,我给他办了三笔业务,分别是董思维、杨志刚、路志艳名下的车,一台路虎、两台奥迪,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是赵广峰和于天洋一起来的。杨志刚和路志艳的两笔贷款,我提供了两份假的租房协议和两张假的电费票据,董思维那笔贷款我帮忙做了假的房产证和假的电费票据。25、证人朱某某证言:朱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在供述与孙某某之间购销抵押车的过程中,朱某某证实,孙某某2014年9月19日来我这里看车,说想买二手贵点的车,我就找大棚送来一台奥迪A6,孙某某交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他提走了一台奥迪A6,车牌号为黑A255**,还有别的车,我不知道什么是车辆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也没联系过车主。26、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收受抵押车辆,2014年9月19日在哈尔滨哈西大街附近从朱某某手里收了一台奥迪A6,车牌号黑A255**,花了24万元。我是在网上认识的朱某某,他就是卖抵押车辆的,朱某某说这台车是收来的,给了我行驶证、驾驶证、抵押合同、借条,没有车辆登记证书,抵押车辆都没有登记证书。车我给冯某某了,我让他把车抵押出去,借20万。我不知道车辆的来历,也没有联系过车主。27、证人冯某某证言:有一台奥迪A6,车牌号黑A255**,是9月26日之前孙某某刚刚弄回来的,让我抵押出去换点钱,我把车抵押给了我朋友张某甲,抵押了20万。28、证人张某甲证言:2014年9月24日,冯某某给我打电话借二十万,我问有没有抵押,他说有一台奥迪车,有黑A255**号奥迪轿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有路志艳签的质押借款合同,借据。冯某某把车押给我没经过车主路志艳同意。29、证人乔某某证言:2014年5月我在网上发布抵押二手车的信息,谷春生和我联系,我从谷春生那收了两台车,一台黑A136**号路虎越野车30.5万收的,黑A211**奥迪轿车21.5万收的,奥迪是王某丁开回临沂的,路虎运到北京后是张某乙去开回来的。车抵押给我时没提供车辆的登记证书。车主分别是董思维和杨志刚。30、证人王某丁证言:2014年5月乔某某和我说,哈尔滨有两台车要抵押,他没有时间,让我替他去一趟,我到哈尔滨后,和哈尔滨这边的人签了合同,一台路虎我通过物流发到北京,乔某某让张某乙去北京把车取回临沂,一台奥迪我自己开回临沂。对方一个姓赵,一个姓杨,一个姓董。一台黑A136**号路虎越野车,一台黑A211**奥迪轿车。31、证人张某乙证言:2014年5月乔某某问我有没有时间,能不能帮他去北京取一台车,给了我一张货单,我到北京后找到物流,把车取走开回临沂,交给乔某某。是一台黑色的黑A136**号路虎极光越野车,发货人是王某丁,我不知道车辆的来历。32、被告人赵广峰供述和辩解:大概2014年4月末,谷春生找到我领我去方维沈家,和方维沈谈垫资买车贷款的事。谷春生说:先买一台车,将车和手续分成两部分,先将手续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能抵押全车款的百分之六十,之后把车在抵押给个人,能抵押全车款的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这样就可以收回全车款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至百分之一百二,去掉客户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能剩下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的利润。最后商定利润分成为方维沈占百分之四十,我和谷春生各占百分之三十。谷春生说他问了,只要还贷款公司三个月利息就不算诈骗,贷款公司要钱也会找客户,和我们没关系。购车款全部由方维沈垫资。我负责找客户,谷春生负责买车,找小额贷款公司,最后找抵押车辆的人。贷款是谷春生联系的哈尔滨的众信嘉禾贷款公司,他给我的电话。收抵押车辆的人是谷春生联系的,有一个山东人叫王某丁,他收走了一台奥迪A6和一台路虎极光,都开山东去了,还有一个人东北口音的人,收了一台奥迪A6,开到黑河去了。2014年5月初谷春生、方维沈和我商量的这个事情,第二天我就找许明宇让他联系客户,每联系一个客户有好处。没过几天,许明宇就联系了路志艳和杨志刚,谷春生联系的董思维。2014年5月中旬,方维沈出资,谷春生和我、许旻宇、杨志刚、路志艳在北京购买了三台车,一台路虎极光、两台奥迪A6,在北京车管所办理的车辆档案,董思维没有来,把身份证邮寄过来了。办完手续后,我们一起坐火车到了哈尔滨,三台车是从北京空车配货运来的。车运到后,车辆档案手续是陆续由北京车管所邮寄到哈尔滨。5月中旬,先到的是杨志刚的路虎极光车辆手续,谷春生、于天洋、杨志刚一起去先锋路中顺二手车市场办理了车辆落户手续。然后是于天洋和杨志刚去众信嘉禾贷款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公司的电话是谷春生给我的,谷春生将电话也告诉于天阳洋了,电话是于天洋打的,联系的是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梁经理,我是后来看名片知道的。手续办好后,贷款公司审批通过,第二天钱款就汇到杨志刚的账户,贷款三十一万或三十二万元。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梁经理用杨志刚的卡给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汇了三个月利息,剩下的钱由于天洋和杨志刚转到谷春生卡上了继续购买二手车了。这笔业务办完后,谷春生就回北京了。紧接着到的是路志艳的奥迪A6车辆手续,我和许旻宇、于天洋、路志艳一起去先锋路中顺二手车市场办理了车辆落户手续。然后是许旻宇和路志艳去众信嘉禾贷款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我打电话联系的是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梁经理,手续办好后,贷款公司审批通过,第二天钱款就汇到路志艳的账户。给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梁经理取现金两万四千元,付三个月利息,剩下的钱由于天洋转到北京卖车人的账户里了,因为谷春生在北京又联系买了二手车。董思维的车辆档案是最后到的,大概是5月20日左右,车辆档案到了我就回北京了,我媳妇在北京出事了。钱到账时我回哈尔滨了,我付给董思维一万元钱,剩下的钱汇到北京买二手车了。5月17日左右,先是路志艳那台车,被东北口音的人开黑河去了,抵押二十二万元钱。当时给了三万元现金,钱给许旻宇了,是找客户的钱,许旻宇给路志艳多少钱不知道。剩下的钱直接汇到北京二手车市场卖车人手里了,谷春生一直在北京联系买二手车。五月末,路虎极光和另一台奥迪A6被山东人海乔开走了,大概是抵押五十一万六千元。当时给了十一万六千元现金,给许明宇五万元,是找客户的钱,许明宇给杨志刚多少钱不知道。给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梁经理二万六千元现金,是董思维贷款三个月利息,还有四万元钱给方维沈了,那时他到哈尔滨了。剩下的四十万元钱直接汇到北京二手车市场卖车人账户了。33、被告人谷春生供述和辩解:我们是买车后落户到他人名下,用车辆手续到贷款公司抵押借款,再把车卖掉,从中争取利润。方维沈出钱,我负责在北京负责买车,赵广峰负责联系客户、贷款和卖车,许旻宇负责找客户,他骗客户给客户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高额贷款骗客户,客户能到手三十到五十万元,于天洋负责接车和给车落车辆手续,于天洋还要联系客户,但是没有联系到客户,杨志刚、董思维、路志艳是联系到的客户,我联系的董思维,许旻宇联系的杨志刚,路志艳是杨志刚联系的。我们一共在哈尔滨众信诈骗了70多万元。赃款大部分又买作案用的车辆了,赵广峰收到钱后有的打给方维沈,有的钱打给我付买车款,不够的钱方维沈再给我汇款,还有些钱是诈骗过程中花销了。2014年3月份,起初我是想找方维沈借款或合作购车抵押手续后利用车辆租赁挣钱,方维沈不同意。2014年4月中旬,我又将想法和赵广峰说了,赵广峰说你的想法行不通,这样做方维沈挣不到钱。赵广峰说可以将车二次抵押,这样做利润就高了,赵广峰让我和他去找方维沈,他和方维沈说。我和赵广峰去北京通州找的方维沈,在方维沈家我们三个人谈的,赵广峰说买中、高档车辆,落户他人名下,手续抵押给贷款公司贷款,车辆抵押给个人,抵押两次挣得利润的想法。赵广峰还拿笔和纸给方维沈算的成本,买车辆后抵押车辆手续贷款可以收回百分之七十成本,向个人抵押车辆可以收回百分之五十成本,这样利润就有百分之二十,刨去还三个月利息和给客户的钱,利润大概可省百分之十,赵广峰还说还款三个月利息不构成贷款诈骗,给车上全额保险,贷款公司只能找客户,如客户还不起钱就保险公司赔,或他们三家打官司,我们不承担风险。大概是2014年5月10日,方维沈出资,我在北京买了三台车,一台路虎极光,两台奥迪A6轿车,都是黑色。赵广峰和许旻宇、杨志刚、路志艳来的北京,董思维没到北京邮寄的身份证,在北京车管所办理的车辆档案,办完手续后,我们一起坐火车到了哈尔滨,三台车是从北京空车配货运来的。在北京见到许旻宇我才知道许旻宇给联系客户。车运到后,车辆档案手续是陆续由北京车管所邮寄到哈尔滨。我在哈尔滨呆了三天,第二天车到哈尔滨了,第三天到平房车管所取的杨志刚的手续,晚上我就回北京了。后来听赵广峰说,路志艳和董思维的手续也到了。赵广峰联系的众信嘉禾贷款公司,办贷款业务的好像叫梁某某,赵广峰说这家公司不用什么手续,价格也高,三个月后再还利息。先做的是杨志刚的贷款,贷款不到三十万元,车又抵二十八万元,收车人是赵广峰找的,好像让山东人海乔的朋友收走了,是赵广峰联系的。紧接着到的是路志艳的奥迪A6车辆手续,还是在众信嘉禾贷款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二十多万,车又抵二十多万。然后是董思维那台车手续,还是在众信嘉禾贷款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二十多万,车又抵二十多万。我没在哈尔滨,具体事情都是赵广峰安排的,我只在北京负责买车。当时听赵广峰说只想还三个月的利息,赵广峰说还三个月的利息不构成犯罪。34、被告人方维沈供述和辩解:成员有赵广峰、谷春生、许旻宇、于天洋,董思维、杨志刚,还有其他人我叫不上名字。实施这样的行为是我不懂法,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事实是我出钱,由谷春生买车然后赵广峰到贷款公司贷款,然后把钱还给我。我出钱买车,车是由谷春生在北京花乡二手车市场买的,赵广峰负责找客户贷款,具体后来怎么运作贷款,最后怎么办的我不清楚。我就是按最终盈利分40%。赵广峰和谷春生各得30%。我一共出了200多万,买了6台车。我和赵广峰有合伙协议,我是甲方负责投资是合伙人中的负责人,谷春生是乙方负责具体业务操作,丙方是赵广峰协助谷春生具体操作,利润我分40%,他俩各分30%。进行诈骗的六台车都是谷春生在花乡二手车市场买的,具体多少钱我在本上记着呢。有一部分买车钱是我给谷春生或北京花乡二手车市场买车人。有一部分买车钱是赵广峰在哈尔滨贷款后给谷春生或北京花乡二手车市场买车人汇款。在什么地方贷的款我不知道。我只知道3台车贷款了,贷了70多万。车如何处理我不知道,都是赵广峰向我汇报的。现在已贷款的三台车在哪里我也不知道。35、被告人于天洋供述和辩解:我们是用以买车落户到别人的名下,到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抵押车辆手续,出具虚假的工作和住房信息,贷款进行诈骗,后将车卖掉。同案有赵广峰、方维沈、谷春生、杨志刚、许旻宇、董思维、路志艳和我。赵广峰是老板具体安排我们分工和联系客户、销售车辆,方维沈负责出钱款,谷春生负责在外地购买作案用的车辆发往哈尔滨,许旻宇负责找客户和领客户去贷款公司贷款,我负责提车落户,我还领董思维去办的贷款,杨志刚、路志艳、董思维是找来的客户。赵广峰说,落到自己名下,钱还得还,挣不到钱。落到客户名下,钱就不还了,我们可以分钱。客户都知道实行诈骗,都答应给客户好处,董思维分八千元,杨志刚和路志艳我不知道。我们诈骗了大约70多万元。在众信嘉禾贷款公司抵押了三台车手续,一台路虎,两台奥迪A6,车牌号现在忘了。我们知道用假的信息和车辆去贷款公司诈骗,因为需要钱,想挣钱。路志艳、杨志刚、董思维落户三台车的手续是陆续从北京邮寄到哈尔滨的。大概是5月10日左右,杨志刚车辆手续是从北京带回来的,杨志刚是许旻宇找来的客户,是路虎极光的车辆手续,赵广峰让我拉着许旻宇、杨志刚去中顺二手车市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落户花了七百元钱,办暂住证花了三百元钱。从中顺回来后,车辆手续给赵广峰了。落完手续的第二天,我拉着赵广峰、许旻宇、杨志刚到的众信嘉禾贷款公司,贷款手续是赵广峰和杨志刚上楼办的,我和许旻宇在楼下等着。贷款多少我不知道,贷款到帐后赵广峰让我取过钱,还通过帐户转过钱。钱到以后,车就被赵广峰卖了,收车人我见过,但是车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收车人是外地人,坐飞机来的,我接的收车人。大概是5月13日,路志艳车辆手续邮寄到哈尔滨了,是奥迪A6,路志艳是杨志刚联系来的客户。赵广峰让我拉着许旻宇、杨志刚、路志艳去中顺二手车市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落户花了七百元钱,办暂住证花了三百元钱。从中顺回来后,车辆手续给赵广峰了。落完手续的第二天,我们开两台车,我拉着董思维给许旻宇、杨志刚路志艳带到众信嘉禾贷款公司,他们三人到贷款公司办贷款,我拉董思维去取董思维的车辆手续。贷款多少我不知道,贷款到账后赵广峰让我通过帐户转过钱。钱到以后,车就被赵广峰卖了,收车人我见过,挺胖的男人,四十多岁,是南方人,他让我买了个手机充电器,但是车卖多少钱我不知道。董思维车辆手续到后,5月15日、16日两天,是台奥迪A6手续,赵广峰让我拉着董思维去中顺二手车市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手续办了5月14日、15日两天,落户花了七百元钱,办暂住证花了三百元钱。5月16日,赵广峰的老婆在北京出事了,赵广峰回北京了。5月19日,赵广峰打电话让我拉着董思维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让我找梁经理。梁经理因为董思维的手机号不是实名制没给贷,需要有房产证作为辅助条件。赵广峰给梁经理挂的电话,赵广峰让我给梁经理送了九百元钱。5月22日,梁经理给我发来短信,发的是地址。我给梁经理回的电话问为什么发地址信息,梁经理说让董思维记住。5月23日,梁经理给我打电话说可以来办贷款了,我拉着董思维去的贷款公司,我在会客室,董思维去里面办的手续。没过几天钱到账了,贷了二十多万,赵广峰让我和许旻宇去取的钱,剩下钱转账了。回来将钱给了赵广峰,董思维欠我一千元钱,赵广峰给了我一千元钱,说董思维欠的钱算他的,赵广峰给了董思维八千元钱。车被赵广峰卖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收车人三十岁左右,挺瘦挺高,南方人。我们是在鹏鹏宾馆赵广峰房间洽谈的,当时还有许旻宇,赵广峰和我说许旻宇已经找客户挣了好几万元钱了,让我也找客户。赵广峰让我找客户时向许旻宇那么说,答应给客户办理高额的贷款和高额透支信用卡,找的客户都需要钱,这样客户就能找到。赵广峰还说还了三个月贷款就不算诈骗,贷款公司就只能找客户,找客户也是经济纠纷,不让客户知道赵广峰、许旻宇和我的真名,贷款公司找客户时你和客户也没联系了。我还问赵广峰客户用车手续贷款,车再抵押,客户能同意吗。赵广峰说找的客户都是需要钱的,你说给他办贷款和高额透支信用卡客户就能听你的,客户明知车辆贷款后再买也能签字。董思维贷款使用的假房产证是梁某某做的,我带董思维去贷款时,因为需要房产信息,水电费票据,梁某某说他可以做,我和赵广峰说了办证的事,具体是赵广峰和梁某某联系的,当天晚上梁某某给我发来一张房产证图片,让董思维把房产信息背下来,事后赵广峰让我给梁某某900元办证款。路志艳名下的奥迪车,是赵广峰通过一个姓吴的南方人联系了一个东北人,在鹏鹏宾馆谈的,大概5月十多号他们就把这台车买走了;杨志刚、董思维名下的路虎和奥迪卖给同一个人了,是一个山东人,叫什么震,手机号中0比较多,尾号好像是20。奥迪A6是山东人开走的,路虎是空车配货走的,也是在鹏鹏宾馆和赵广峰谈的。36、被告人董思维供述和辩解:我在2014年5月份用车辆手续抵押贷款方式诈骗,虚构单位职业,虚构房产信息。和我共同参与诈骗的都有赵广峰、于天洋、谷春生、方维沈,方维沈出钱买车,谷春生是联系买车的事情,赵广峰负责安排具体事情怎么办,于天洋负责给车落户和带我去贷款公司。诈骗的对象是众信佳禾贷款公司,诈骗了大概是22万多元钱。钱打入我名下的银行账户,钱是赵广峰取走的,我分得了8千元钱。因为我需要用钱所以用假的信息和车辆去贷款公司诈骗,抵押车辆是一台奥迪A6轿车,车牌号是黑A211**。后来车被一个四十多岁男子收走了,当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的什么内容我没看,让我写了一个钱数五十万元,还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杨志刚也签了一份协议,钱数也是五十万元,当时还有小许和于天洋也在。贷款时我是用“三山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虚假的工作信息,是赵广峰让我这么填写的。2013年9月份,在互联网上我认识了一个姓谷的北京人,当时我急需用钱,他说能给我办理各个银行的透支的信用卡,我去北京见面后没办成。2014年4月份前后,姓谷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全款买车,过户成我的名,让我用车抵押去办贷款,车不归我,同时给我办信用卡,之后再把车卖了,如果我同意就到哈尔滨来。我同意了,今年5月份我到哈尔滨后,姓谷的告诉我去南岗区建设街和马家街交口的”朋朋”宾馆大厅等他,他回来后把我带到附近顺鑫宾馆。我等了半个多月车辆手续才到,等手续的时候赵广峰让我背公司名称和住址。还有一天在鹏鹏酒店赵广峰和我、杨志刚说,贷款后他还三个月利息,三个月后贷款公司找谁,我们也不用管,还三个月利息就不算诈骗,贷款公司找车找不到,找我们也是经济纠纷,只能到法院起诉,我们也没有资产可以执行,当时许旻宇也在。车手续到后第二天,于天洋到房间找我一起去中顺二手车行办理车的过户手续,是一台奥迪A6车,车牌照号是黑A211**,这台车是姓谷的他们买的,把这台车过户到我名下。第三天上午,于天洋带我去的贷款公司,这时赵广峰因家里有事回北京了,因我的手机不是实名制没有办成。第四天下午于天洋又带我去贷款公司,还给我一个迎宾小区的假房产证,说赵广峰让我按照这个地址填信息。签了协议,当天钱没到,第二天钱转到账户的,赵广峰也从北京回来了,好像贷了22万元,银行卡给赵广峰了。赵广峰、于天洋、许旻宇和我在朋朋宾馆的房间内,于天洋和许旻宇去银行取的钱,回宾馆房间后赵广峰让于天洋给我的八千元现金。我见过众信嘉禾的梁某某两次,因为第一次我手机号不是实名制,第二次又办好了假房产证去的。我不知道假房产证是谁办的,我和于天洋一起去办的贷款,我在于天洋车里就看见假房产证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董思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董思维骗取数额巨大,五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赵广峰的辩护人提出赵广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谷春生具有立功表现,经审查认为,具有立功表现要求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赵广峰仅提供了谷春生的电话号码,而该线索并非是立功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重要线索,故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五名被告人先后参与预谋,并分工明确,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方维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广峰、谷春生、方维沈、于天洋、董思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五名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广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谷春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于天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方维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董思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瑞强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