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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玉春申请执行李长山、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95号申请人苏玉春,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长海,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1196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海名下一卡通补贴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