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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玉生与黄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57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新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0年1月份,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4月份被告用小刀将原告右大腿扎伤,在医院缝合四针,当时原告向派出所报了案,并于2010年4月7日向鄂前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准于离婚。但在收到判决书的当天被告就恳求原告让再给她一次改正的机会,原告出于对婚姻的负责,双方便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并没有改正自已的恶习,于2015年3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互殴事件,造成原、被告均受伤的事实。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我与原告生活了二十几年了,原告想离婚就离婚,拿婚姻当儿戏。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情况:1、欠条复印件两份及相关证明原件两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图某某35000元、欠冯某某55000元;被告质证称对此欠款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2、证人康某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在2006年3月份被被告殴打输液三天的事实;被告对此不认可,称不存在这些事。3、用人单位告知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因原、被告因经常打架,自来水公司解除了与赵某某的聘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称对公司与原告解除合同的事不清楚,但并不是因为打架自来水公司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而是之前公司就通知不让原告干了。4、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派出所因原、被告打架报案后的案件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原告伤情照片。用以证明被告黄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被告质证称不属实,是原告先动的手,我是出于自卫才动的手。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情况:1、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派出所因原、被告打架报案后的案件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伤情照片。用以证明是原告赵某某先动手打的被告,被告黄某某用锯子自卫及报案的事实;原告质证称报案是被告报的,但客观事实不是我先动的手,而是被告黄某某先动的手。2、鄂托克前旗蒙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赵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原告质证不认可。3、缴纳水费的收据、天然气收据两支。用以证明原告赵玉生一直与其前妻张某某保持来往;原告质证称根本就不属实,与前妻没有任何往来。4、宁夏盐池县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五支。用以证明原告与邓某某和邓某某有不清楚的关系;原告质证称根本就不认识邓某某和邓某某。5、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一份、X线摄影检查报告单一份、检验报告单六支、检验检查通知单两支、检查申请单一支。用以证明黄某某2013年曾在西安看病,原告赵某某没有另给过任何钱,黄某某是用原告在自来水公司每月的工资款1500元看的病;原告质证称当时我另给过她2000元,但被告是否在西安看病不清楚。6、鄂托克前旗贾志艳诊所处方三支。用以证明被告黄某某被原告赵某某打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545元的事实;原告质证称不清楚、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2组证据被告质证均不认可,证人亦未到庭,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此借款为夫妻共同消费形成的夫妻债务,故本院对原告的待证目的不予确认;第3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解除劳务合同关系通知虽与原、被的矛盾有牵连,但不能直接反映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因家庭矛盾造成的,故对原告的待证目的不予确认;第4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不认可,认为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情形,而是原告先动手后被告出于自卫。对此本院认为,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原告伤情照片是真实的。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认证情况同上。对第2、3、4、5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质证均有异议,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赵玉生与黄某某于2000年9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锁事多次发生矛盾、直至发展到相互斗殴并报公安派出所解决的程度。2010年4月2日双方因锁事发生矛盾后,黄某某用小刀将赵某某臀部扎伤,赵某某报警后,并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赵某某与黄某某又自愿达成和好协议,协议内容为:“1、黄某某再不能有家庭暴力行为;2、如再发生家庭暴力,俩人经法院自动离婚;3、在生活中互相照顾,互相谅解”。鄂前旗人民法院随后撤销原判决,又下发了(2010)鄂前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2015年3月25日4时许原、被告又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相互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双方均使用了菜刀和手锯,造成赵某某左上臂、左前臂受伤,黄某某左上臂淤青、左手腕、右手腕划伤,随后黄某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鄂前旗敖勒召其镇派出所出警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赵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对赵某某、黄某某均进行了行政处罚。现赵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现有:上海英伦轿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电炒锅一个、电饭锅一个、被褥五套。无债权,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共计11万余元,被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共计33000余元,但双方均互不认可。又查明,原告赵某某系退休教师,目前月领退休金约4800余元。被告黄某某现无职业和固定收入,双方均无住房。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于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黄某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前次诉讼离婚的事实。认为原、被告在产生矛盾时都不能冷静处理、正确对待,也不能互相谦让和进行有效沟通,更不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造成多次发生矛盾、并相殴事件的发生,经派出所处理后,矛盾不但不能缓解,反而进一步恶化。在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后,双方虽然和好,但夫妻感情没有根本改观,反而暴力行为更加严重。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对原、被告各自称均有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双方均互不认可,且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中,故本院对双方所欠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所欠债务应由各自负责清偿。考虑到被告黄某某目前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又居无定所等实际情况,属于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的一方,而原告赵某某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考虑,原告赵某某应给被告黄某某适当的生活帮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双人床一张、电炒锅一个、电饭锅一个、被褥三套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英伦轿车一辆、被褥二套、单人床一张归原告赵某某所有;三、原告赵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黄某某生活帮助费2万元;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