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12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24-1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华江,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其已与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十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温江区新坐标量贩歌城的起诉。十案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黎锦扬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