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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孙延臣,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段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郑元东审判员  宋佳鑫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解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