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丁咏诉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少强董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咏,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少强,董俊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781号原告丁咏。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瑞。被告李少强。被告董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咏与被告驻马店市祥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少强、董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鸣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