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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洪滨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管理二处开平路房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17号原告:于洪滨。委托代理人:辛倩琨。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美,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市市北区房产管理二处开平路房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周兴军,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希林,该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洪滨不服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主动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洪滨负担。审 判 长  刘桂敏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峰书 记 员  王周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