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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水泉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25号起诉人郭水泉。起诉人郭水泉以向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仁皇山街道办事处申请借款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对方迟迟没有答复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漠视起诉人生活困难,拒不理睬起诉人请求其给予借款购买养老保险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向起诉人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郭水泉要求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仁皇山街道办事处借钱给其购买养老保险,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没有给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水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