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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钟某、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2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乙,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曾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俊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剪刀、自制六角匙等作案工具窜到从化市太平医院门口路段,采用剪线等手段,将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粤A×××××五羊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52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甲处扣押剪刀等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乙的报案陈述及指认赃物、作案视频截图的照片,证人钟某丁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钟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钟某丁指认作案视频截图的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赃物、视频截图的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与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分工合作,窜至从化市太平镇牛心岭村新屋队一鱼塘边房屋内,采取爬窗入户的方式,分多次共盗得被害人彭某乙的电视机、DVD机、热水器、消毒柜各一个,以及若干个铁门、铝合金窗等财物。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000多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乙处扣押被盗DVD、电视机、攻放各一台、音响两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相互之间辨认的笔录及照片,两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告人钟某乙指认赃物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列举并质证了两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综合证据,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两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对于公诉机关提请法院处理的白色粉末、锡纸等物品,经查该物品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提请法院处理的凌肯牌电动车,经查该车权属未能确定,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钟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缴获的作案工具L型自制工具2把、套筒1个、自制工具1把、钥匙5把、剪刀3把、十字批2把、六角匙1把、T型批1把、双头批1把、一字批1把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被盗DVD、电视机、攻放各1台、音响2个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因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张 晔代理审判员  丘概欣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灿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