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荣龙与孔祥永、董守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龙,孔祥永,董守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赵荣龙。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永。被告董守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龙诉被告孔祥永、被告董守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龙以其事故后受伤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洪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