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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浙江广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金衡街38号。法定代表人叶秋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隧道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状元红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71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