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行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宿松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金朝、张彩霞计生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金朝,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行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力进,主任。被执行人:黄金朝,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非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48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查询得被执行人张彩霞在佛山市顺德凤阳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凤阳支行存款45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