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初字第13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19日生,户籍地贵州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采取逮捕措施,被告人王某以自己身患疾病需医治、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等为由拒不到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王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缪 军审 判 员 王海瑛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