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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银萍与钦州市钦州港远大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萍,钦州市钦州港远大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李银萍,无业。委托代理人吴敬泰,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州港远大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渔业码头。法定代表人高仁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萍诉被告钦州市钦州港远大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银萍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银萍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