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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东波申请执行左伯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波,左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波,男。被执行人左伯坤,男。本院在执行王东波申请执行左伯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2492元,申请执行费987元,执行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