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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阳秀枚诉湖南省禹府三辣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秀枚,湖南省禹府三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阳秀枚,女。委托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禹府三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禹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秀枚诉被告湖南省禹府三辣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秀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阳秀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