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陶大顺与陈道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大顺,陈道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陶大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陈道陆,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大顺与被执行人陈道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道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