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48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