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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48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