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543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杨某某。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 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