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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泽安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泽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137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申报人:临沂泽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亮。委托代理人:武传东。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票据号码3070005130920917、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沂泽安贸易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