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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