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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玉珍与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珍,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15号原告:熊玉珍,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熊光全,系原告之兄,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武汉市江岸区法院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基广,校长。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玉珍诉被告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玉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