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刘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刘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5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刘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