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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调解书,李某乙应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某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外出打工,经本院调查其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源: